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威海市文登区财政局2021年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

来源 :文登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:2021-04-16

       为加快推进我区财政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,切实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,根据《2021年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》(威文信用办〔2021〕1号)通知要求,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。

第一章 总 则

第一条 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、二中、三中、四中、五中全会精神,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,以构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为目标,以健全规章制度为基础,以记录、整合和应用信用信息为核心,依据财政系统法律法规,将我局职能范围内工作信息纳入我区信用信息系统,建立并完善财政资金使用领域信用体系,切实推动联合奖惩,不断提升我局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水平。

第二条 按照“健全制度,规范发展;统筹规划,分步实施;重点突破,试点先行;互联互通,开放共享”的基本原则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工作。

第二章 组织保障

第三条 成立区财政局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(下称领导小组),局长组长,班子成员为副组长,各科室(单位)负责人为成员,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政策法规科。

第四条 各相关单位、科室要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,确定专人负责,细化职责分工,建立台账,夯实责任,确保我局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有实招、见实效。

第五条 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各科室(单位)工作人员的备案工作,加强工作沟通和业务交流,切实提高工作精准度,确保财政局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顺利开展。

第三章 数据归集

第六条 建立常态化信用信息归集制度,各科室(单位)负责将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及时归集至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,并全程负责信息的管理及修复。

(一)行政处罚类信息

第七条 按照“谁产生、谁提供、谁负责”的原则开展数据归集工作,各科室(单位)按业务职能划分,如职能存在交叉,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协调确认。需进行数据归集的科室(单位)进行明确分工、任务到人、责任到人,并将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。行政处罚类信息要于产生后7 日内上传至区信用信息平台,为社会公开类信息。

 各科室(单位)季度末月(3月、6月、9月、12月)20日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诚实守信典型“红名单”和违法失信典型“黑名单”。

 依法依规建立以下重点机构及人群信用记录。

(一)政府采购领域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信用记录;

(二)开展信用进机关活动,严格执行《威海市文登区“海贝分—机关信用分”积分管理试行办法》规定,完成信用进机关相关工作。加强全体领导干部诚信教育,编制诚信手册,包括基本信息、失信信息、个人荣誉信息、当年疫情期间个人捐款信息及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他与自然人信用有关的信息。

第四章 信用承诺

第十条 建立事前信用承诺制度,在履行下列职责过程中,应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,如果发生违法失信行为,自愿接收惩戒和约束。

第十 各科室(单位)结合实际编写制式《信用承诺书》,制式承诺书模板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。

第十 信用承诺及容缺办理流程中必须签订《信用承诺书》。

第十 各科室(单位)发现违反《信用承诺书》的行为,随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,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“信用文登”推送。

第十 信用承诺制度适用于“诚信”等级的单位或个人, “不诚信”等级的单位或个人,不适用于信用承诺制度。

第十 单位或个人的信用等级按“信用文登”查询结果确定。

第五章 信用数据应用

第十 建立“逢报必查”、“逢办必查”信用核实机制,在履行下列职责过程中,应将其信用记录作为实施行政管理和服务的重要参考:

(一)申请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单位及个人

(二)对会计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和管理;

(三)对参加政府采购投标方的监督和管理

第十 信用记录可以从下列渠道获?。?/span>

(一)按照部门查询权限通过威海市文登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;

(二)按照相关要求由市场主体到信用服务窗口查询。 

第十 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,应当视为联合激励对象:

(一)被列入信用“红名单”的;

(二)连续三年无失信记录的;

(三)经职能部门认定的其他守信情形。

十九 对联合激励对象,可依法采取以下激励措施:

(一)在日常行政监督管理中,减少检查频次;

(二)作为融资授信的重要参考;

(三)同等条件下择优选择项目申报;

(四)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,根据实际情况给予“容缺受理”和“绿色通道”等便利化服务措施;

(五)优先参与政府采购、购买服务、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;

(六)在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给予适当加分;

(七)优先取得财政性资金支持;

(八)优先考虑评先选优;

(九)优先享受政府性优惠政策扶持。

第二十条 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,应当视为联

合惩戒对象:

(一)被列入信用“黑名单”的;

(二)经职能部门认定的其他失信情形。

第二十 对联合惩戒对象,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惩戒措

施:

(一)列为重点监管对象,增加检查频次

(二)禁止参加评先选优、列入相关行业“红名单”或取消既得荣誉

(三)限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或在招标中给予相应扣分;

(四)依法限制取得政府补助补贴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

(五)限制享受政府优惠政策;

(六)限制参加政府采购

(七)作为选择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参考;

(八)列为重点监管对象,增加调度检查频次。

第二十 查询使用信用记录,应当纳入办事流程,相关资料并入档案资料保存。

第二十 采购、会计服务中心对诚信主体实施加分奖励、免于检查等“信用惠民”方案并及时组织实施。方案制定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。

第六章 信息报送

第二十四条 及时上报信用信息依托“信用中国(威海文登)”网站或其他渠道上网公开,做到“应征集、尽征集”“应公开、尽公开”,保证每月不少于2信息稿件。

第七章 责任追究

第二十 各科室(单位)要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,对故意隐瞒实情、编造伪造事实等造成信用信息失真引起恶劣影响的,将严肃追究相关科室(单位)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。

第二十 对信息报送不及时,影响局整体考核成绩的,依照《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
第八章  

    第二十 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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